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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明纪释法丨准确认定以购买原始股为名受贿行为

【内容提要】 实践中,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其近亲属以出资购买请托人提供的拟上市 公司股份为幌子,并以股份预期增值利益作为标的接受利益输送,虽其行为隐蔽复杂,但究其本质仍是 权钱交易。笔者认为,重点可以从国家工作人员有无接受行贿人请托利用职权为其谋利、依托职权还是 市场获取股权、是否承担市场风险等方面,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综合研判,精准识别以出资购买原始 股为名收受贿赂行为的权钱交易本质。 【基本案情】 【意见评析】 甲,受国有公司委派,担任A证券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股份融资部总经理、投资银行部总经理。 乙,B科技公司(私企,以下简称B公司)实际控制人,B公司主营电子零部件的研发、制造、销售业 务。丙,甲的近亲属,C公司(私企)法定代表人。 2009年5月,B公司打算进行首次公开募股,乙找到丙,请其向甲积极推荐B公司,通过甲的帮助和支 持,促使B公司与A公司达成首次公开募股合作并开展相关工作,从而使B公司能够尽快上市。丙向甲 提出乙的请求后,甲利用职务便利,授意A公司项目组成员帮助B公司解决各类法律和财务问题,开展 尽职调查、加快制作相关申报材料等,推动A公司与B公司于2010年6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