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导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环球网·2025-07-16 09:45
核心观点 -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完善监管制度并提升行业风险管理和合规经营水平 [1] - 《办法》旨在推动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更好发挥服务防范化解区域性金融和实体经济风险的作用 [3] - 金融监管总局将指导联动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实施《办法》以提升行业质效 [3] 业务规范 - 明确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业务范围包括收购、管理和处置不良资产,受托管理和处置不良资产,担任破产管理人或清算组成员,提供咨询顾问服务,对已持有资产追加投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等 [3] - 要求公司聚焦主责主业,有效服务地方经济 [3] - 规范债权追偿、对外转让等不良资产处置行为 [3] - 禁止从事约定本金保障和固定收益承诺、虚假出表掩盖不良资产、为融资平台提供融资通道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等行为 [3] - 严格限制经营行为,禁止与转让方约定本金保障或固定收益、帮助金融机构虚假出表、收购虚构资产、违规为融资平台融资等 [3] 风险管理 - 规定对单一客户和同一集团客户的股权、债权等投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的10%和15% [4] - 要求持有的优质流动资产不低于未来30天内的净资金流出 [4] - 对全部关联方的债权余额不得超过上季末净资产的50% [4] - 规范外部融资行为,要求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倍 [4] 监管职责 - 明确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对本地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负总责 [4] - 金融监管总局及派出机构加强与地方的监管信息共享和工作协同 [4] - 共同引导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