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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明确:养老机构原则上不得收“会员费”,床位费、护理费当月收取
解放日报·2025-07-17 09:47

预收费监管政策 - 养老机构原则上不得收取会员费 会员费指以"会员卡""贵宾卡"等形式收取的费用 用于获得服务资格或享受优惠 [1][4] - 允许收取床位费 照料护理费 但原则上采用当月收取方式 一次性预收费不得超过3个月 [1][3] - 押金收取上限为单个老年人月床位费的4倍 用于就医应急 偿还欠费等担保用途 [1] 收费公示与合同规范 - 养老机构需在服务场所 门户网站公示预收费项目 标准 并向民政局报送 [2] - 服务合同必须明确预收费项目 标准 退费条件 违约责任等条款 [2] - 禁止虚假宣传 不得以还本付息 投资回报诱导交纳预收费 [2] 资金监管机制 - 押金实行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或风险保证金管理 存入专用存款账户 [2] - 养老服务费鼓励第三方存管 需全部存入专用账户 禁止转入其他账户或支付平台 [3] - 民政局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公布可承接存管业务的银行名单 [3] 退费与机构停业处理 - 符合退费条件的预收费需按约定及时退还 不得拒绝或拖延 [3] - 未入住解除合同时应全额退费 已入住按实际消费天数扣除后退还剩余费用 [3] - 机构停业需提前30日公示 退还剩余费用并解决后续服务问题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