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财富投资基金收警示函 管理私募基金未恪尽职守
中国经济网·2025-07-21 15:59
监管措施 - 北京证监局对永安基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1] - 永安基金在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时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1][2] -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3] 法规依据 -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采取监管措施 [3] -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2] -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2] 整改要求 - 永安基金需在收到决定之日起30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4] - 公司应提高合规经营意识和能力,恪尽职守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 [3] - 需做好信息披露、基金退出和投资者沟通等工作,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