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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堂会审丨怎样认定合作投资型受贿的犯罪数额

案件基本情况 - 甲曾任A市公安局B区公安分局C派出所所长、副局长、D区副区长及公安分局党委书记、局长等职务[4] - 甲涉及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受贿罪和贪污罪三项主要指控[4][5][7] - 总受贿金额达1488.37万元人民币,其中50.25万元未遂,贪污金额为45万元[5][7] 违规从事营利活动 - 2007年甲与公职人员张某共同投资430万元以张某亲属机械加工厂名义租地建厂,甲出资215万元[4] - 2008年至2023年甲按出资比例获得租金收益400万元[4] - 该行为被认定为违反廉洁纪律,因甲作为派出所所长在辖区投资与职务直接相关,侵犯公职人员廉洁性[11] 受贿罪构成与数额认定 - 甲通过乙支付70万元投资款并以"合作投资"名义收受430万元租金及拆迁补偿款,被认定为受贿[6][12] - 乙为获得甲在工程承揽方面的帮助而进行利益输送,总计行贿813.52万元[6] - 丁通过免除戊12万元债务和为庚发放工资缴纳社保8.21万元的方式向甲行贿[7][16][19] 法律定性争议焦点 - 甲与乙的"合作投资"被认定为典型"空手套白狼"受贿行为,收益430万元全额计入受贿数额[12][13] - 丁免除债务12万元被认定为财产性利益受贿,符合两高司法解释中"财物"定义[16][17] - F公司为庚缴纳的社保作为必然性支出计入受贿数额,因资金转入庚个人账户可支配[18][19] 案件查处过程 - 2022年12月15日A市纪委立案审查,2024年1月16日监委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8] - 2024年7月16日移送审查起诉,8月23日提起公诉并作出党纪政务处分[8][9] - 2024年11月12日一审判决受贿罪11年罚金100万,贪污罪3年罚金20万,合并执行12年罚金120万[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