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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管理服务对象向所在单位“捐赠”财物相关问题辨析

案件背景 - 公益性事业单位A单位负责人沈某与B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通过"捐赠"名义进行利益输送,张某向A单位"捐赠"100万元以获得工程项目招标照顾 [1] - A单位党组会议通过接受"捐赠"决议,并在后续工程项目招标中给予B公司倾斜照顾,累计中标金额超2000万元 [1] - 100万元资金使用情况:67万元用于投资项目,18万元用于行贿相关职能部门,15万元被沈某个人侵占 [1] 法律定性争议 - 第一种观点认为沈某构成个人受贿罪(100万元)和单位行贿罪(18万元),应数罪并罚 [2] - 第二种观点认为100万元属于单位受贿罪,18万元构成单位行贿罪,15万元个人侵占构成贪污罪,应三罪并罚 [2] - 作者支持第二种观点,认为资金流向和单位集体决策过程更符合单位犯罪特征 [2] 单位受贿罪认定依据 - 张某的100万元"捐赠"实质是行贿款,不符合《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原则,目的是获取不正当利益 [3] - A单位收受行为体现集体意志:沈某提议经党组会议通过,后续实际给予B公司招标照顾 [3] - 单位受贿罪构成要件满足:主观故意+单位整体意志+不正当利益交换 [3] 单位行贿罪分析 - 沈某使用18万元行贿相关职能部门国家工作人员,目的是为A单位保留违章建筑谋取不正当利益 [4] - 行贿行为发生在单位受贿既遂后,属于另起犯意,应单独评价 [5] 贪污罪认定 - 沈某将15万元转入个人账户,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5] - 法律明确非法所得仍属贪污罪对象,参考司法解释对违禁品犯罪的处理原则 [5] - 行为同时侵害公共财产所有权和职务廉洁性 [5] 最终法律适用 - 对沈某应三罪并罚:单位受贿罪(100万元)、单位行贿罪(18万元)、贪污罪(15万元)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