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一起起案例厘清“隐形加班”的权责边界
北京青年报·2025-07-29 19:04

司法对“隐形加班”的认定标准 - 法院认定休息时间用微信处理工作构成加班,核心标准在于劳动者是否提供了实质工作内容[1] - 认定加班的关键是劳动者是否有实质性的劳动付出,而非简单的碎片化沟通[3] - 若线上沟通超出简单回复范畴,需要实质性处理问题且耗时较长,即具备加班要件[4] “隐形加班”的典型特征与司法实践 - “微信加班”常具有常态化、固定化、规律化特点,累计时间较长[4] - 在具体案例中,劳动者于周末、下班后及法定节假日通过微信接收指令、修改方案并完成工作被认定为加班[4] - 司法支持“隐形加班”维权诉求,通过个案定分止争并宣扬裁判理念[3] “隐形加班”权益保障的发展趋势 - 每一起劳动者胜诉案例都能推进对“隐形加班”保障边界的探索与共识凝聚[5] - 司法机构以案释法,旨在使“隐形加班”权益保障形成更清晰的标准和常态性机制[5] - 新型劳动场景下,工作时间、场所等概念虽多元化,但认定加班的实质性标准保持不变[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