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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堂会审 | 利用职权获取原始股增值利益怎样定性

私募基金投资与股权交易 - 2016年6月,E公司符合创业板上市条件,拟引进G私募基金和H私募基金进行增资扩股 [5] - G私募基金是专门为投资未上市的E公司而成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按照每股5.5元的价格取得E公司股本600万股 [5][10] - 2019年6月,I私募基金以每股11.52元溢价收购G私募基金持有的部分E公司股份 [5] - 2020年12月,E公司在创业板上市 [5] - 至2024年4月G私募基金清仓,甲通过投资G私募基金间接持有E公司原始股净获利1236万余元 [5][15] 公司上市进程与资本运作 - E公司已完成上市辅导和股改,经营业绩指标明确符合创业板上市条件,上市前景良好 [13] - 乙与G私募基金签订对赌协议,约定若E公司未实现上市,G私募基金有权要求乙原价回购,并按照年利率10%支付补偿款 [5] - 拟上市公司的股份属于市场稀缺物品,普通民事主体难以获取,其价值更多地体现在公司上市后股份所具有的预期增值利益上 [11] 商业交易模式分析 - 丙在进行疏松蜡交易时,事先与长期合作的供货商和采购商沟通商议价格、物流运输事项,安排甲实际控制的J公司作为“中间商”与双方签订合同 [6][16] - J公司在交易过程中无实际经营投入,物流运输成本由丙实际控制的F公司承担,不承担任何市场风险 [6][16] - 丙通过向J公司定向加价采购疏松蜡,使甲从中获利共计97万余元,并承诺在保障10%利润的基础上加价回购以确保收益 [6][19] - F公司长期从事疏松蜡购销业务,本可直接完成采购流程,无需通过中间商中转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