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观点 - 国家发改委与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指导意见,旨在通过完善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机制,提升管网运行效率,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并助力形成“全国一张网” [1][2] 定价权限与范围 - 省内各级天然气管道(不含企业内部自用管道)运输价格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原则上不再下放定价权限 [3] - 已纳入国家统一定价的跨省天然气管道系统省内段及配套支线,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不再重复定价 [3] 定价模式改革 - 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实行统一定价模式,由“一线一价”、“一企一价”向分区定价或全省统一价格过渡 [4] - 过渡期内可采取制定标杆价格等方式,引导管道经营企业优胜劣汰、资源整合,以提升管网运行效率 [4] 价格核定方法 - 价格核定采用“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通过核定准许成本、监管准许收益确定准许收入,再考虑输气量(周转量)确定价格 [5] - 天然气管道资产折旧年限原则上按40年确定 [5] - 准许收益率原则上不高于10年期国债收益率加4个百分点 [5] - 核定管道输气量(周转量)设置最低负荷率要求,原则上不低于50% [5] 价格监管周期 - 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实行定期校核、动态调整,监管周期原则上为3年 [6] - 监管周期内相关资产、成本、输气量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可提前校核 [6] 管道规划与投资管理 -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省内天然气管道规划,需优化规划布局,减少运输层级,缩短运输路径,避免重复建设 [7] - 项目核准文件中应明确项目投产后执行的管道运输价格政策 [7] - 优先支持综合实力强的存量管道经营企业投资建设新管道,促进集中整合经营 [7] 供气环节优化 - 综合施策推动压缩供气环节,减少层层加价,以降低下游用气成本 [7] - 鼓励上游供气企业与城镇燃气企业、大用户开展直购直销 [7] - 对没有实质性管网投入、不提供必要管道运输服务的“背靠背”分输站等环节,加大力度清理取消 [7] 市场秩序规范 - 管道经营企业不得以代输费和管道租赁费等名义规避政府定价,不得变相提高管道运输价格 [8] - 天然气干线管网可实现供气的区域,企业不得利用垄断优势强制实行统购统销并加价收费 [8] - 相关部门将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8] 组织实施要求 - 各省需全面摸底省内天然气管道情况,形成应纳入政府定价的管道清单,并持续更新 [9] - 需尽快制定完善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明确改革过渡期和过渡方式,稳妥有序组织实施 [9]
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完善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机制 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智通财经网·2025-08-01 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