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竞业限制不得滥用,非涉密人员签约不生效
快讯·2025-08-01 10:47

司法解释核心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旨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该解释自9月1日起施行 [1] 竞业限制的合法边界 - 竞业限制协议旨在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和防止恶性竞争,劳动者在职或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竞争活动,违反约定需承担违约责任 [1] - 司法解释明确竞业限制条款的合法有效性,劳动者违反约定时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1] - 举例说明销售经理掌握客户资源并出售给竞争对手的行为违反竞业限制,需承担违约责任 [2] 遏制竞业限制协议滥用 - 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未接触保密事项时竞业限制条款不生效,例如保安岗位不掌握商业秘密则协议无约束力 [2] - 竞业限制范围、地域和期限需与劳动者实际接触的商业秘密相适应,超出部分无效 [2] - 举例说明劳动者仅掌握部分商业秘密(如两款药品)且新工作无竞争关系时,不认定为违反竞业限制义务 [3] 促进人才有序流动 - 司法解释通过明确条款不生效或无效的情形,防止竞业限制滥用并促进人才有序流动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