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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公布 9月1日起施行
中国新闻网·2025-08-01 18:44

核心观点 - 商务部公布《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旨在加强成品油流通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1] - 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实施备案管理,对零售经营资格实施许可管理,明确了各级主管部门职责 [2] - 建立了从备案许可、经营规范到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的完整监管框架,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1][2] 备案管理与经营资格许可 - 企业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需通过“全国石油市场管理应用”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回执有效期一般为3年 [3] -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需向市级政府指定部门提出,符合四项条件并提交七类材料,批准证书有效期一般为5年 [4] -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实施一站一证原则,证书登记信息变更、租赁或特许经营均有明确规定 [5][6][7] 企业经营规范 - 成品油经营企业需建立油品购销存台账,落实散装汽油购销实名登记,每月通过指定应用推送数据 [8] - 企业需建立健全安全、质量、环保管理制度,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培训自查 [8] - 严格规定成品油购进渠道,批发企业不得直接向终端用户加注油品,零售企业不得在网点外加油 [9][10] - 销售替代燃料需明示种类标号,加油设施罩棚标注名称须与证书一致,特许经营需显著标识 [10] 监督管理 - 省级和市级主管部门需建立并公布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企业名录 [11] -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可采取现场检查、查阅资料等措施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和年度检查 [12][13] - 鼓励运用大数据、物联网技术构建动态监管体系,并对企业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管理 [14] 法律责任 - 企业备案或申请许可时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将面临警告、罚款、不予受理或撤销许可的处罚 [15][16] - 对未按时变更备案、台账弄虚作假、不配合检查等行为,可责令改正并处以最高5万元罚款 [17] - 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经营、违规转让证书、擅自新建网点等严重行为,可处以最高10万元罚款 [17] - 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规操作将面临责令改正、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