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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公布,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快讯·2025-08-01 20:18

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办法核心内容 总则与监管框架 - 金融基础设施定义为金融资产登记存管系统、清算结算系统、交易设施、交易报告库、重要支付系统及基础征信系统 [2] - 监管主体为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实行"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原则 [3][6] - 要求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设立党组织,确保国家战略执行,优先维护公共利益 [4] - 建设标准需兼顾国情与国际准则(如PFMI),涉及国家金融安全的设施需保持国家绝对控制力 [5][7] 设立准入要求 - 新设金融基础设施需按业务类型分别由证监会(证券/期货类)、央行(支付/征信/银行间市场类)或央行联合其他部门审批 [8] - 运营机构股东需具备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高管需5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且5年内无重大违规 [9][10] - 禁止非法使用"交易所"、"清算"等名称,境内外系统连接需监管部门批准 [8][11] 运营管理规范 - 需持有不低于6个月运营成本的优质流动性资产,境内存储重要数据,跨境提供需符合规定 [12][13][14] - 必须建立风险管理委员会,覆盖信用、流动性、市场等风险,灾难备份中心需设在境内 [12][13] - 服务外包不得转移责任,参与者管理需通过协议明确权责,保存业务数据至少20年 [15][16][17] 跨境业务监管 - 境外金融基础设施为境内提供服务需满足3年以上运营经验,所在国监管完备且签署谅解备忘录 [18] - 需定期向中国监管部门报告境外合规情况、牌照获取及PFMI自评估报告 [18] 系统重要性认定 - 系统重要性标准包括参与者规模、市场占有率、业务复杂性及不可替代性 [20] - 此类设施由央行宏观审慎管理,证监会负责证券期货类具体监管 [21] 法律责任 - 违规行为包括未备案/报告、阻碍检查、不当高管聘任等,最高可追究刑事责任 [22][23] - 擅自运营或超范围经营将面临取缔、罚款等处罚,危害设施安全可追究刑责 [24] 实施时间 -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