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野生鸟类保护的决定
陕西日报·2025-08-02 08:41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十四届〕第五十二号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野生鸟类保护的决定》已于2025年7月30日经陕西省第 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7月30日 为了加强野生鸟类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 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野生鸟类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保护野生鸟类及其栖息地。本省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 保护野生鸟类的相关法律法规,爱鸟护鸟。 二、野生鸟类保护遵循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公众参与的原则。 野生鸟类按照国家重点保护、省重点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实行分类分级保护。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野生鸟类保护工作负责,明确有关部门的野生鸟类保护职 责,并将野生鸟类保护工作纳入林长制、河湖长制责任范围。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主管野生鸟类保护工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司法行政、财政、自然资 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