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龄化与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 - 我国老龄化程度加深,有就业意愿和需求的老年人数量日益增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首次明确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的范围及其保障水平,并为其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1] 权益范围界定 - 超龄劳动者即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书面用工协议,明确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协议期限、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事项 [2] - 用人单位一般不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不得安排其从事有职业禁忌等危害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2] - 暂行规定明确保障超龄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如同为其撑起"保护伞",从根本上保障了他们作为劳动者最核心的权益 [2] - 劳动报酬方面,用人单位应当与超龄劳动者明确约定具体数额或计酬标准、支付周期、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至少每月支付一次,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2] 休息休假权益 - 用人单位需依照相关规定,合理安排超龄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一般不安排加班,即便因工作需要安排加班,也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3] 社会保险体系 -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纳 [4] - 超龄劳动者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工作的,不改变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 - 累计缴费不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选择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个人身份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或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缴纳 [4] - 超龄劳动者已享受职工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继续工作的,不改变其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4] - 累计缴费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选择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个人身份继续缴纳,或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缴纳 [4] - 不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超龄劳动者,失业后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5] 地方实践探索 - 浙江省衢州市2019年4月印发《退休返聘人员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明确用人单位聘用男性65周岁及以下、女性60周岁及以下退休返聘人员期间,可为其单独办理工伤保险 [5] - 2024年发布的《四川省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规定,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年龄在65周岁及以下的从业人员,可由从业单位为其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 [6] 维权渠道 - 暂行规定构建了全方位、多层次的维权渠道,将超龄劳动者的基本权益纳入劳动保障监察、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的范围 [7] - 超龄劳动者在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基本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7] - 暂行规定把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争议纳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范围,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申请调解或仲裁 [8] - 完善的维权体系让超龄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有坚实的后盾,知道该向何处求助,有信心、有能力维护自己的权益 [8]
我国拟出台新规保障超龄劳动者权益
经济网·2025-08-07 1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