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草案征求意见
智通财经网·2025-08-11 18:07

核心观点 - 财政部与税务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对增值税法的纳税人、征税范围、税率、应纳税额计算、税收优惠及征收管理等关键税制要素进行细化和明确 [1] 总则 - 明确应税交易中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定义范围,货物包括有形动产、电力、热力、气体等,服务涵盖交通运输、邮政、电信、建筑、金融、生产生活服务等,无形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等,不动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3] - 对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解释,单位包括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等,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3] - 界定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的三种情形,包括境外向境内销售(除境外现场消费)、与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直接相关、及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3] - 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分别注明销售额和增值税税额 [4] - 明确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并实行登记制度,自然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部分非企业单位可选择成为小规模纳税人 [4] 税率 - 定义出口货物为向海关报关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5] - 列举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适用零税率的项目,包括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设计服务、软件服务、国际运输服务等九类 [6] - 规定一项应税交易涉及多个税率或征收率时,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且业务间需具明显主附关系 [6] 应纳税额 - 细化增值税扣税凭证范围,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缴款书、完税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等 [7] - 明确进项税额抵扣的具体来源,如从销售方取得的专用发票注明税额、海关缴款书注明税额等五类 [7] - 规定销售折让、中止或退回时,一般计税方法下需扣减销项税额或进项税额,简易计税方法下需扣减销售额 [7][8] - 界定价外费用范围,并排除代收政府性基金、代缴消费税等四项 [8] - 提供销售额计算公式:一般计税方法为含税销售额÷(1+税率),简易计税方法为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8] - 明确非正常损失的定义和范围,包括管理不善造成的货物损失、违法导致的没收销毁等,并列出四类具体情形 [9][10] - 规定购进贷款服务及相关费用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个人消费含交际应酬消费 [10] - 细化进项税额抵扣规则,如用于免税项目时按公式计算不得抵扣部分,固定资产原值超500万元需逐年调整抵扣额 [11][12] 税收优惠 - 明确农业生产者、农产品、医疗机构、古旧图书、残疾人服务等税收优惠项目的具体定义 [13][14] - 规定托儿所、幼儿园、养老机构等免税收入范围,学历教育需获国家承认学历证书,门票收入限第一道门票 [14] - 要求纳税人单独核算优惠项目销售额,违规享受优惠将追回税款 [14] 征收管理 - 规定承包经营模式下纳税人认定规则,资管产品管理人为纳税人 [15] - 要求年销售额超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登记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15] - 明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如购买方为自然人、交易免征增值税等 [16] - 细化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收讫销售款项当日、合同付款日期、货物发出当日等 [16][17] - 允许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需经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 [18] - 规定按季计税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等特定一般纳税人 [18] - 列举需预缴税款的情形,如跨地级行政区建筑服务、预售房地产等 [19] - 详细说明出口退(免)税办法,包括免抵退税和免退税两种计算方式,及申报期限为次年4月30日前 [20][21] - 规定纳税人可放弃退(免)税选择免税或缴税,但放弃后36个月内不得再次适用 [22] - 授权税务机关对不合理商业目的安排进行税务调整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