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不能沦为大股东提款机
新华网·2025-08-12 14:20
违规事件概述 - 北京证券交易所首次对上市公司云南生物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纪律处分,涉及资金占用及重大事项未披露等违规事项 [1] - 2021年8月至2022年3月,控股股东深圳市金沙江投资有限公司通过上市公司向第三方背书银行承兑汇票、委托第三方理财的方式累计占用公司资金3.56亿元,日占用最高余额为2.77亿元 [1] 纪律处分措施 - 给予控股股东金沙江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 [1] - 给予生物谷公司及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1] - 给予两位保荐代表人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对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1] 中介机构责任 - 中介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内,未有效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 - 华融证券核查发现上市公司资金占用存疑事项后并未披露,出具不真实、不准确核查报告,未能忠实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2] - 全面注册制改革对证券中介机构履行责任提出更高要求,需提升履职尽责能力,当好资本市场看门人 [2] 对控股股东的警示与监管导向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利用控制权谋取非法利益 [3] - 证券监管部门将持续强化自律监管,贯彻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方针,压实中介机构职责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