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支付机构跨境人民币业务扩至经常项下
新华网·2025-08-12 14:25
政策核心内容 - 人民银行发布新规支持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 自7月21日起实施[1] - 境内银行可与持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合作为市场交易主体及个人提供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1] - 市场交易主体包括跨境电子商务 市场采购贸易 海外仓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等外贸新业态经营者[1] 银行机构要求 - 合作银行需具备3年以上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经验[2] - 银行需满足备付金银行要求并具备审核业务真实性的能力[2] - 银行需具备适应支付机构业务特点的反洗钱 反恐怖融资 反逃税系统处理能力[2] 支付机构要求 - 支付机构需具备跨境人民币结算相关反洗钱 反恐怖融资 反逃税制度和措施[2] - 需具备高效的反洗钱 反恐怖融资 反逃税系统处理和对接能力[2] - 要求近两年未发生严重违规情况且风险控制能力较强[2] 业务管理规范 - 要求建立业务真实性审核机制 不得为非法交易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2] - 需依法采集市场主体基本信息并定期核验更新 建立负面清单制度[3] - 应根据交易特征合理确定单笔交易限额 建立健全事中审核和事后抽查制度[3] 数据管理要求 - 银行需按照RCPMIS要求及时 准确 完整报送跨境收付数据[3] - 轧差净额结算需还原为收款和付款信息报送[3] - 需妥善保存原始收付款数据备查[3] 监管与实施 - 人民银行可依法开展非现场监测 银行和支付机构应予以配合[3] - 政策旨在发挥跨境人民币业务服务实体经济 推动外贸新业态高质量发展的作用[4] - 支持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健康持续创新发展 助力稳定宏观经济大盘[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