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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部门联合发文,解决长江流域环资案件办理中的协作问题
新京报·2025-08-14 15:37

政策发布与协作框架 - 12家中央和国家机关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执法司法工作协同服务保障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意见》[1] - 协作部门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林草局、国家文物局[1] - 协作聚焦于污染防治攻坚、长江十年禁渔、河道采砂管理、尾矿库治理、重要江河湖库治理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长江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重点领域[2] 执法司法标准与衔接 - 统一执法司法标准尺度,推动实现类案同判[2] - 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衔接配合[2] - 办理环境资源案件需要调查取证时,相关机关应依法予以协助配合,经查证属实的证据材料可依法使用[2] - 执法办案中发现需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或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等情形,依法移送有职权机关[2] 生态修复机制 - 坚持预防性、恢复性执法司法,避免生态损害发生或扩大,推动受损生态环境功能有效恢复[3] - 司法保护延伸至判后修复阶段,运用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技改抵扣、碳汇认购等特色举措[3] - 明确生态修复协作,要求各部门共同维护修复效果,强化异地修复合作[5] - 对于跨行政区划案件,可将修复费用跨域移交受损地用于生态环境修复,无法修复的可开展替代修复[6] 典型案例与执行创新 - 在“陈某森盗伐林木案”中,行为人自愿通过补种复绿方式承担生态修复责任并赔偿损失,法院据此从轻处罚[4] - 在“丁某平等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中,法院责令行为人在长江干流保护区搭建人工鱼巢,并出台《长江流域建设人工鱼巢执行实施指引(试行)》[6] - 典型案例推动形成“法院执行、行政配合、第三方实施、专家评审验收、执行回访”的体系化执行措施[6] 专业技术支持与难题解决 - 环境资源审判面临专门性事实查明难、环境损害评估鉴定周期长、费用高、标准不统一等问题[7] - 人民法院探索引入生态环境技术调查专家,推动专家以担任人民陪审员方式参与审判[7] - 加强生态环境评估鉴定机构和专家队伍建设,完善评估鉴定标准规范,共享专家库等专业技术人才[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