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南州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刘兴吉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案件定性 - 刘兴吉因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立案审查调查 [1] - 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滥用职权犯罪 [2] - 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 [2] 主要违纪违法事实 - 对抗组织审查,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初心使命 [1] -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将本人应当支付的费用交由他人支付 [1] - 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背组织原则 [1] -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利用职权为亲属谋取利益 [1] - 与管理服务对象共同投资房产获利,廉洁底线失守 [1] - 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项目承接、开采加工销售砂石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1] - 擅权妄为,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1] 处理结果 - 经贵州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贵州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刘兴吉开除党籍处分 [2] - 由贵州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 [2] - 终止其中共黔西南州第八次代表大会代表资格 [2] - 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 [2] - 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