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更丰富 领取更便利——个人养老金制度进一步优化
新华网·2025-08-20 09:24

文章核心观点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领取个人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24年9月1日起实施,新增了三种个人养老金领取情形和两类申请渠道,旨在增强制度的灵活性与便利性,满足参与者的多样化需求,推动个人养老金制度健康发展 [1][2] 政策调整与新增内容 - 在原有领取条件(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基础上,新增三种可领取个人养老金的情形 [1] - 新增情形一: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 - 新增情形二:申请之日前2年内领取失业保险金累计达到12个月 [2] - 新增情形三:正在领取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 [2] - 新增两类申请渠道:在原有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户银行申请的基础上,增加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掌上12333App等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以及参加人当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 政策影响与行业意义 - 新增领取情形有助于引导投资者开展长期投资,同时满足投资者短期的流动性需求,使制度更加友好、功能更加丰富 [2] - 此举将吸引更多个人投资者开展个人养老金投资,有助于个人养老金制度整体向好发展 [2] - 申请渠道更加多样,可进一步方便群众通过多渠道申领个人养老金,提高服务便利化程度 [2] - 个人养老金是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第三支柱”,是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于2022年11月在全国部分城市先行实施,计划于2024年底推广至全国 [1] 账户管理与后续操作规定 - 对于领取个人养老金后能否继续缴存资金,《通知》作出明确规定 [3] - 参加人因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领取个人养老金的,个人养老金账户领取状态不再变更 [3] - 其他情形下领取个人养老金的,参加人如果再次向本人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缴费,信息平台将将其个人养老金账户重新变更为缴存状态,参加人需重新达到领取条件才能再次领取 [3] 实施与配套要求 - 《通知》要求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要求完成与信息平台的对接,做好领取个人养老金的管理工作 [3] - 要求加强与医保、民政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充分利用可获取的跨业务、跨层级数据,优化经办系统功能,为参加人领取个人养老金提供便捷服务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