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1566万余元,光大科技有限公司原总经理李璠获刑十年六个月


案件判决结果 - 光大科技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兼总经理李璠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1] - 法院依法追缴李璠全部犯罪所得财物及其孳息并上缴国库 [1] - 被告人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且不提起上诉 [3] 犯罪事实认定 - 2011年至2020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1566万元 [3] - 通过中国光大银行信息科技部副总经理及总经理职务为相关单位在项目实施和项目款拨付事项上提供协助 [3] - 受贿行为涉及光大银行与光大科技有限公司两个任职阶段 [3] 量刑考量因素 - 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 [3] - 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且积极退赃 [3] - 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到案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