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核心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12条,自2025年8月26日起施行 [1][3] - 该解释针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掩隐罪),这是实践中案件数量最大的洗钱类犯罪,与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上游犯罪密切关联 [1][3] - 解释进一步严密刑事法网,规定"其他方法"包括任何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手段,如居间介绍买卖,收受,持有,使用,加工,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等 [5] - 解释强调严格认定主观明知,修改完善明知的审查判断规则,强调严格依法认定明知、慎用推定,防止不当扩大刑事打击面 [5] - 在涉银行卡案件中,要切实防止不考虑犯罪主观要件,仅因转款、套现、取现行为可疑即一律认定为掩隐罪的"一刀切"做法 [6] - 对位于犯罪链条末端,行为人受他人指使,使用本人银行卡实施转账、套现、取现行为的,行为人很难明知是犯罪所得,认定为掩隐罪要特别慎重 [7] 定罪量刑标准调整 - 解释对掩隐罪的加重处罚标准(判处三到七年有期徒刑)作了进一步优化,区分上游犯罪类型分别设置了五十万元和五百万元的数额标准 [8] - 对于上游犯罪为非法采矿罪的,掩隐罪的加重处罚标准定为五百万元,而对于上游犯罪为其他犯罪的,加重处罚标准为五十万元 [10] - 这一调整有效解决上下游量刑均衡的问题,防止出现上下游量刑不协调甚至倒挂的突出问题 [10][12] - 解释还进一步明确了依法从宽处罚的情形,增加"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追查上游犯罪起较大作用的"从轻处罚条款,引导行为人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追赃挽损 [12] - 对于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群体实施掩隐犯罪的,应当给予更大幅度的从宽处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12] 司法实践与典型案例 - 2020年至2024年,检察机关起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3.02万件,人民法院审结一审案件22.09万件 [14] - 司法实践中,一些犯罪分子收到电信网络诈骗资金后立即安排人员在金店大额刷卡购买金条、首饰等黄金制品,然后运送出境或出售变现,通过匿名交易迅速实现资金转移、转换 [15] - 广东饶平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典型案例中,被告人詹某某作为珠宝店店主,在明知他人使用犯罪所得(电信诈骗资金)大额购买黄金首饰的情况下,仍继续配合完成交易,收到购金款共计600余万元,涉及91名诈骗被害人 [17][19] - 法院认定詹某某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情节严重,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1] - 詹某某被抓获后积极协助追查犯罪,挽回被害人损失500余万元 [17] - 以黄金为代表的贵金属具有高价值、便携性、易变现、不记名等特征,我国《反洗钱法》明确规定从事规定金额以上贵金属、宝石现货交易的交易商属于"特定非金融机构",必须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大额交易报告、可疑交易上报等义务 [23]
“两高”发布司法解释进一步严密我国反洗钱刑事法网 来看典型案例→
央视网·2025-08-25 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