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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全国碳市场建设,中办、国办重磅发文
新华网·2025-08-26 08:36

全国碳市场建设总体要求 -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 兼顾绿色低碳转型和经济发展需要 [1] - 坚持有效市场 有为政府 坚持碳市场作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政策工具的基本定位 [1] - 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碳市场 有计划分步骤扩大实施范围 扩展参与主体 [1] 主要发展目标 - 到2027年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基本覆盖工业领域主要排放行业 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实现重点领域全覆盖 [2] - 到2030年 基本建成以配额总量控制为基础 免费和有偿分配相结合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2] - 建成诚信透明 方法统一 参与广泛 与国际接轨的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 [2]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 - 有序扩大覆盖行业范围和温室气体种类 根据行业发展状况 降碳减污贡献 数据质量基础 碳排放特征等 [2] - 建立预期明确 公开透明的碳排放配额管理制度 保持政策稳定性和连续性 [3] - 科学设定配额总量 逐步由强度控制转向总量控制 到2027年对碳排放总量相对稳定的行业优先实施配额总量控制 [3] 配额管理制度完善 - 稳妥推行免费和有偿相结合的碳排放配额分配方式 有序提高有偿分配比例 [3] - 建立配额储备和市场调节机制 平衡市场供需 增强市场稳定性和流动性 [3] - 合理确定用核证自愿减排量抵销碳排放配额清缴的比例 [3] 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建设 - 建立科学完备的方法学体系 针对重点领域加快方法学开发 [4] - 强化自愿减排项目开发 审定 实施及减排量核查等全链条管理 [4] - 加强全国碳减排资源统筹管理 规范各类自愿减排交易活动 [4] 核证自愿减排量应用 - 倡导推动党政机关 企业 社会团体等积极使用核证自愿减排量抵销碳排放 [5] - 完善核证自愿减排量抵销规则 提高国际认可度 [5] - 积极服务有关行业企业国际履约和产品碳中和 [5] 碳市场活力提升措施 - 稳慎推进金融机构探索开发与碳排放权和核证自愿减排量相关的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 [6] - 建立完善碳质押 碳回购等政策制度 规范开展与碳排放权相关的金融活动 [6] - 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规范开展碳质押融资业务 适时引入其他非履约主体 [6] 交易主体扩展 - 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逐步引入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参与交易 [6] - 稳妥推进符合要求的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 风险可控前提下参与全国碳市场交易 [6] 市场交易监管强化 - 规范重大政策信息发布 完善市场交易风险预防预警及处置程序 [6] - 开展全国碳市场价格跟踪评估 推动形成合理交易价格 [6] - 加强交易行为监管 严厉打击扰乱市场秩序 操纵市场等行为 [6] 碳排放数据管理 - 健全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制度 加快修订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核算与报告指南 [7] - 实施碳排放核算分类管理 完善基于排放因子法的核算体系 [7] - 探索开展基于自动监测的碳排放核算 [7] 数据质量监管 - 加强碳排放关键计量器具配备 使用和管理 依法进行检定或校准 [7] - 实施重点排放单位关键参数月度存证 [7] - 压实重点排放单位履行碳排放核算与报告的主体责任 [8] 技术服务机构监管 - 对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核查机构实施认证机构资质管理 明确准入条件 行为规范和退出机制 [8] - 加强碳排放相关检验检测机构管理 建立违规机构清出机制 [8] - 积极培育咨询服务 检验检测 审定核查等技术服务业 [8] 信息披露制度 - 重点排放单位 注册登记机构 交易机构等根据要求及时公开排放 履约 交易 质押等相关信息 [8] - 建立碳市场相关数据部门共享机制 [8] - 依法加强重点排放单位 技术服务机构和金融机构信用监督管理 [8] 政策法规支撑 - 研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为碳市场建设提供法律支撑 [10] - 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长效机制 依法开展相关领域检察公益诉讼 [10] - 完善全国碳市场资金清算机制 提高资金清算效率 降低碳市场制度性交易成本 [10] 国际交流合作 - 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巴黎协定》相关碳市场机制规则制定 [11] - 加强碳市场领域交流合作 推动技术 方法 标准 数据国际互认 [11] - 多渠道宣传我国碳市场建设做法和经验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