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透租赁表象识别受贿本质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25-08-27 09:34
案件背景 - 甲作为A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多次利用职务便利为乙控制的B建筑公司提供帮助[2] - 乙作为B建筑公司实际控制人长期承接A市市政工程并多次表示希望答谢甲[2] - 甲以朋友名义购入临街毛坯商铺但因位置不佳长期未能出租[2] 交易结构 - 甲邀请乙查看商铺并提出希望乙物色承租方乙主动表示由B公司承租作为感谢[2] - 双方约定月租8000元年租9.6万元租期五年按年支付并以甲朋友名义与B公司签订租赁合同[2] - B公司通过账户支付"租金"至甲朋友账户最终转入甲个人账户2020至2023年共支付38.4万元[2] 行为特征 - B公司未实际使用商铺未协调开通水电气且甲得知后未提出异议[2] - 租赁关系缺乏真实性乙无真实租赁需求商铺长期保持毛坯空置状态[2][5] - 甲单方面确定租金价格完全规避房屋空置和市场波动风险[5] 法律定性 - 甲乙双方主观上均明知租赁关系系掩盖权钱交易的伪装[4][5] - 38.4万元"租金"实质是甲职务行为的对价符合受贿罪主客观要件[4][5] - 受贿数额应全额认定无需扣除市场价因租赁关系完全缺乏真实性[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