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个人养老金领取情形更丰富了!
新华网·2025-08-28 12:01
政策更新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5部门发布《关于领取个人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自9月1日起实施 新增3种领取情形[2][13] - 新增领取情形包括: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个人负担累计超过本省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 - 新增领取情形包括:申请之日前2年内领取失业保险金累计达到12个月[4] - 新增领取情形包括:正在领取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4] 领取渠道 - 符合条件参加人可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等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申请[6] - 可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户银行渠道提出申请[6] - 可向当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6] 参与条件 - 必须在中国境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才可参加个人养老金[9] - 参加人可自主决定每年是否参加及缴费金额 可选择一次性或分次缴纳[10] 税收优惠 - 个人养老金享受递延纳税优惠 退休领取时按领取额3%缴纳个人所得税 不区分本金和投资收益[10] 制度区别 - 个人养老金与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同 后者针对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满足缴费年限要求[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