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权益司法保护指导性案例发布 - 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数据权益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共六件 [1] - 案例回应数据权属认定、数据产品利用、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平台账号交付等社会关注问题 [1] - 旨在统一类案裁判尺度 [1] 数据集合经营性利益保护案例 - 网络平台经营者对数据集合形成的经营性利益受侵害时可请求司法保护 [2] - 未经许可获取并提供数据实质性替代原平台服务可被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2] - 某文化公司乙APP上有50392个短视频与某科技公司甲APP一致且含专有代码 [3] - 案涉短视频中19079个注册用户昵称和头像有15924个与甲APP相同 [3] - 约40%短视频具有独创性构成作品其余为有一定价值的录像制品 [3] - 某科技公司诉请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万元 [3] - 法院终审判令某文化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并消除影响 [4] - 某科技公司对数据集合享有经营性利益因其投入人力物力财力形成规模体量大商业价值高的数据 [7] - 某文化公司行为导致乙APP与甲APP内容高度同质化实质性替代原产品服务 [8] - 法院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9] - 2025年10月15日后类似行为将适用修订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三款 [9] 个人信息收集与用户同意案例 - 处理个人信息属于履行合同所必需时可作为取得个人同意的例外情形 [11] - 非履行合同所必需时未提供替代登录方式导致用户非自愿同意属侵害个人信息权益 [11] - 某科技公司运营英语学习网站及APP在登录界面强制收集职业学习目的学龄阶段英语水平等用户画像信息 [12] - 用户不填写相关信息无法继续登录过程且无跳过或拒绝选项 [12] - 某科技公司辩称收集用户画像信息用于自动化决策是提供服务所必需 [14] - 法院判令某科技公司停止处理删除个人信息赔礼道歉并赔偿律师费取证费合计人民币2900元 [15] - 学习教育类APP必要个人信息仅为注册用户移动电话号码不包括用户画像信息 [18] - 自动化决策信息推送非案涉APP基本功能服务收集用户画像信息非必需 [18] - 某科技公司产品设计使用户提交信息成为登录唯一途径导致非自愿同意 [20]
北京法院两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数据权益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
北京日报客户端·2025-08-28 16: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