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确立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制度
中国经济网·2025-09-02 22:52
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制度 - 首次在部门规章层面明确建立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制度,作为重大建设项目占用和红线优化调整的主要补划来源 [1] - 优先划入储备区的情形包括土地综合整治新增耕地、已建成高标准农田、与现有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且质量高于平均水平坡度小于15度的耕地等6种 [1] - 旨在解决当前管理制度刚性有余、弹性不足的问题,满足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农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 [1] 保护红线优化调整机制 - 建立优化调整机制,在确保保护任务不突破前提下,按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优化、生态改善原则进行调整 [2] - 优化调整情形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综合整治、集体经济组织配套设施建设等有利于耕地保护和农业生产的需求 [2] - 允许各地每年结合国土空间规划体检情况,对布局进行局部正向优化,调出不合理或难以稳定利用地块,调入优质耕地 [2]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占用规则 - 细化了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点建设项目范围,包括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支持的重大项目、军事国防类项目、遗址保护项目等 [3] - 纳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重大项目清单的用地项目及机场、铁路、公路、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也可占用 [3] - 允许全国矿产资源规划明确的战略性矿产及地热、矿泉水等非战略性矿产在永久基本农田上设立矿业权 [3] 划定纠错机制 - 建立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纠错机制,对因技术误差误划入的地块,由县级主管部门认定,经省级审核同意后报自然资源部更新数据库 [4] - 涉及补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在年度评估中统筹落实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