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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相关截止波长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
新华财经·2025-09-04 01:09

核心裁定 - 商务部裁定美国光纤生产商通过改变贸易模式出口相关截止波长位移单模光纤(G.654.C光纤)构成对原反倾销措施的规避 [1] - 裁定依据为相关出口行为缺乏充分商业合理性且削弱现行反倾销措施效果 [1] - 自2025年9月4日起将美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现行反倾销税率适用于相关截止波长位移单模光纤 [1] 调查背景 - 2025年3月4日应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启动反规避调查 [1] - 调查基于《对外贸易法》第四十九条、《关税法》第五十四条及《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五条 [1]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建议作出调整征税范围决定 [1] 征税细则 - 康宁公司适用37.9%反倾销税率 [2] - OFS-费特有限责任公司适用33.3%税率 [2] - 德拉克通信美国公司及其他美国公司均适用78.2%税率 [2] - 反倾销税以海关确定进口货物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2] - 进口环节增值税计税价格包含关税和反倾销税 [2] 实施期限 - 反规避措施实施期自2025年9月4日起至2028年4月21日 [2] - 截止日期与原产于美国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措施到期日一致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