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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修订发布
中国新闻网·2025-09-12 16:56

核心观点 - 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发布《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 旨在加强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引导行业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 通过完善评价体系督促金融机构将消费者权益保护要求嵌入业务全流程[1][2] 评价范围调整 - 明确评价对象为境内依法设立且由金融监管总局监管的向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金融机构[1] - 将金融租赁公司 养老保险公司等机构纳入评价范围 扩大监管覆盖面[1] 评价要素优化 - 将评价要素调整为7项 包括体制机制 适当性管理 营销行为管理 纠纷化解 金融教育 消费者服务 个人信息保护[1] - 引导金融机构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重点领域治理[1] 评价程序完善 - 将评价实施环节细分为信息收集 初评 复评 审核等阶段 明确各环节工作要求[1] - 强调复评和审核工作应当通过集体研究形式开展 体现评价工作的严谨性和严肃性[1] 监管协同机制 - 发挥四级垂管优势 加大对基层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质效的考察[2] - 提高一级分支机构评价得分权重 派出机构可根据辖区金融机构类型 业务模式 规模 客户受众面等情况合理调整评价指标[2] 评价结果运用 - 监管机构根据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 对评价结果较好的金融机构增加正向激励[2] - 对评价结果较差的金融机构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2] 政策实施影响 - 有助于健全行为监管制度体系 指导金融机构将消费者权益保护要求嵌入业务经营各环节和全流程[2] - 推动金融机构提供更便捷 更有温度的金融服务 提升金融消费者获得感和满意度[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