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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决定 (2025年9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人民日报·2025-09-13 05:55

法规修订核心内容 - 国家对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实行许可制度 要求运输经营者取得准运证并具备专用容器、作业人员和管理制度 [1] - 明确发货方、收货方及承运方在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环节的查验、核验和标识使用等具体责任与义务 [1]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的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记录及清洗凭证等单据 [1] 监管范围与罚则 - 在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增加"婴幼儿配方液态乳" 将其纳入与婴幼儿配方乳粉同等严格的监管范畴 [1] - 对未按要求进行重点液态食品散装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者 情节严重的可处以吊销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2] - 对无证从事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的行为 设定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2] - 对伪造单据或未履行查验核验义务的行为 设定了警告及拒不改正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2] 实施与细则 - 本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修改决定将于2025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2] - 重点液态食品的具体目录及道路散装运输的具体管理规定 将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将根据此决定进行相应修改并重新公布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