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决定 (2025年9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人民日报·2025-09-13 05:55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作如下修 改: 一、第四十一条增加四款,作为第二款至第五款:国家对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实行许可制度。道 路运输经营者从事重点液态食品散装运输,应当有符合保障食品安全要求的专用运输容器、作业人员和 管理制度等,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准运证。 道路散装运输重点液态食品,发货方应当查验承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准运证,核验运输容器是否符合 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收货方应当查验承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准运证、运输记录,核验运输容器铅封 是否完整;承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运输容器显著位置喷涂食品专用标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 运输容器并及时清洗,严禁装运食品以外的其他物质。 三、第一百三十二条增加三款,作为第二款至第四款:违反本法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重 点液态食品散装运输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除吊销许可证外,还应当处五万元以上 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准运证从事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部门责令停止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经营,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