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录视频遗嘱将房产留给儿女,为何被法院判定无效?
新京报·2025-09-14 10:12
录像遗嘱的司法案例与核心争议 - 上海市杨浦区法院审理一起继承纠纷案,长子陈先生因房产继承与弟妹意见不一,弟弟提交母亲徐老太的录像遗嘱但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5] - 录像中徐老太经两位居委会工作人员询问后表示愿将房产留给女儿和小儿子,但缺乏自主陈述、身份信息及日期记录,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 [5][6] - 法院综合考虑三兄妹的赡养贡献后重新判定产权份额,涉案房产原共同登记在陈先生和三弟名下 [5][6] 同类案件对比与法律要件严格性 - 上海宝山法院另案审理聂大爷与蒋大妈遗产纠纷,子女乙提交的打印遗嘱和录像光盘因见证人未全程参与、缺乏原始载体及日期标注被认定无效 [8][9] - 两案均显示《民法典》新增的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形式虽简便,但法律对构成要件要求更为严格,以防造假和篡改 [10] - 打印遗嘱需满足遗嘱人、打印人、见证人时空一致性(时间同步、地点同一),录像遗嘱需遗嘱人自主叙述、两名见证人在场、记录姓名或肖像及年月日 [10][11] 录像遗嘱的有效构成要件 - 法定要件包括:遗嘱人亲自叙述遗嘱内容、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记录遗嘱人及见证人姓名或肖像、明确记录年月日 [11] - 见证人资格限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遗产继承无利害关系(非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11] - 法官提醒立遗嘱须严格符合形式要求,否则可能因要件缺失而无效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