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租赁条例》正式施行
人民日报·2025-09-15 06:03
行业监管框架升级 - 行业首部行政法规《住房租赁条例》于9月15日正式施行,标志着市场从粗放发展进入法治化、规范化新阶段 [1] - 条例将经营主体细分为4类并实施差异化监管,明确其“要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 [2] - 条例从租赁市场监测、活动流程管理及监督执法三方面明确了地方政府的具体职责 [4] 租赁房源与居住环境规范 - 条例明确规定出租住房需符合建筑、消防、燃气、装修等强制性标准,并设定租住人数上限和人均最低租住面积 [1] - 条例禁止非居住空间单独出租用于居住,以解决隔断房、甲醛房等突出问题 [1] - 行业城镇租房人口超过2亿,在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租房人口占常住人口比例超过40% [1] 租赁交易与资金安全 - 条例规定出租人收取押金需在合同中明确数额、返还时间及扣减情形,无正当理由不得扣减押金 [2] - 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和网络平台经营者被禁止代收、代付住房租金和押金 [2] - 住房租赁合同备案被强化,承租人可凭备案合同享受公积金提取等公共服务 [2] 市场主体行为规范 - 住房租赁企业需具备与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和管理能力,发布的房源信息须真实、准确、完整 [3] - 住房租赁经纪机构需将从业人员名单向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3] - 网络平台经营者负有核验信息发布者真实身份信息的责任,未履行将受处罚 [3] 市场支持与长效机制 - 合同连续履行达规定期限的出租人可享受政策支持,承租人可享受相应基本公共服务 [2] -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政府需建立住房租金监测机制,定期公布不同区域和类型的租金水平信息 [4] - 专家指出条例有助于防止“劣币驱逐良币”,推动供给端机构化和长期化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