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依民营经济促进法作出首个行政案件判决,涉政府不履行承诺
新京报·2025-09-17 20:11
案件核心判决 -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 判令某市人民政府和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某房地产公司支付841万余元 [2] - 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营经济促进法》作出的首个行政案件判决 明确了行政机关未履行行政允诺造成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损失应承担补偿责任 [1][3] 案件背景与事实 - 2010年7月 河南省某市人民政府通过会议纪要同意某房地产公司增加征地补偿 并承诺通过土地出让、容积率、配套费等政策优惠予以补偿 [1] - 2012年4月 房地产公司与被征地群众达成调解协议并支付补偿款 但市政府未能全部兑现其行政允诺 [1] - 房地产公司通过公开"招拍挂"方式在土地征收后取得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 [2] 法律依据与司法观点 -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 依法征收集体土地并支付补偿费用是地方政府的法定义务 行政机关应当守信践诺以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2] - 判决依据《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七十条 综合认定争议成因和过错责任 明确了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的责任分担比例并确定公平合理的补偿数额 [2][3] 行业影响与意义 - 该判决对行政机关未能履行行政允诺又不采取补救措施的行为作出规制 [3] - 有助于强化行政诉讼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践约守诺的作用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