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两支公司同领罚单 合计被罚款16万元
行政处罚事件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稷山县支公司因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被责令整改并罚款6万元 [1][2] - 时任稷山县支公司经理李纲因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被警告并罚款1万元 [1][2]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津市支公司因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义务被责令整改并罚款10万元 [2][3] - 时任河津市支公司经理曹效军因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被警告并罚款1万元 [3] 监管依据 - 行政处罚依据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及第一百七十一条 [2][3] - 稷山县支公司违法行为涉及《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关于"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的禁止性规定 [2] - 河津市支公司违法行为涉及《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关于"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义务"的禁止性规定 [3] 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机构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运城监管分局 [2][3] - 稷山县支公司处罚决定书文号为运金管罚決字(2025)1号 [2] - 河津市支公司处罚决定书文号为运金管罚決字(2025)22号 [3] - 相关责任人处罚决定书文号分别为运金管罚決字(2025)17号(李纲)和运金管罚決字(2025)23号(曹效军)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