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维权”变“侵权”?互联网法庭判了!
扬子晚报网·2025-09-18 14:47
案件背景 - 张某与李某因1万元的委托费用纠纷产生矛盾,李某在解除委托后仅收回2万元[2] - 李某选择在其抖音账号发布视频进行“维权”,视频中包含指控张某为“骗子”及进行贬损侮辱的言论[2] - 该视频发布后获得广泛传播,转发量近400次,评论达700余条,点赞超过2000次[2] 法院审理与判决 - 法院认定李某发布的视频内容属于对张某的负面评价,且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内容客观真实,构成侵权行为[3] - 从主观方面分析,视频包含贬损侮辱性陈述,导致张某社会评价显著降低,李某存在明显过错[3] - 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李某行为构成对张某名誉权的侵害[3] - 法院判决李某在抖音平台公开发布向张某赔礼道歉的声明,道歉范围与侵权影响范围一致[3] 行业影响与法律界定 - 短视频平台内容传播具有范围广、速度快、互动性强的特点,不当言论易引发侵权风险[4] - 言论自由的边界止于他人名誉权的起点,发布造成他人社会评价降低的失实言论需承担法律责任[4][5] - 构成名誉权侵权需满足四个要件:行为人存在过错、实施了侮辱或诽谤行为、导致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