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马肉冒充驴肉,北京一供货商被刑事追责并惩罚性赔偿80万余元
新京报·2025-09-21 16:20
案件核心事实 - 供货商张某因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万元 [1] - 张某与涉案饭店被责令连带支付惩罚性赔偿金80万余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1][6] - 张某自2023年1月起,通过向饭店厨师长李某支付每斤1-2元“提成”的方式,以马肉冒充驴肉进行销售 [2] - 2024年3月,市场监管部门检测发现饭店销售的“驴肉”实为马肉,该饭店因销售假驴肉及无法提供相关凭证被行政处罚 [2] 违法商业模式与操作细节 - 违法合作模式为供货商向厨师长支付“好处费”,厨师长对以马肉冒充驴肉的行为视而不见,张某共计向李某支付好处费六七千元 [2] - 初期将马肉与驴肉真假掺半销售,后期全部以马肉代替驴肉,利用马肉进货价显著低于驴肉的价格差非法获利 [2] - 违法销售行为持续时间长达14个月,从2023年1月持续至2024年2月 [4] - 涉案饭店向消费者销售未经检疫的驴肉菜品累计金额达807,993.85元 [4] 食品安全监管与法律适用 - 涉案肉类未按规定进行检疫,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4] - 此案是北京市首例对同类案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检察机关专程赴外地学习相关案件办理经验 [4] - 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基数为查明的销售金额807,993.85元,最终确定的赔偿金额为该金额的一倍 [6] -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定位在于惩戒违法、警示潜在、修复公益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