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后开启自动驾驶,能否从轻处罚?
人民网·2025-09-22 08:50
案件核心事实 - 被告人闫某某于2023年3月夜间聚餐饮酒后,在血液酒精含量超过200毫克/100毫升的状态下驾驶电动汽车回家 [2] - 其驾驶行为被民警拦截检查,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70毫克/100毫升,后续血液检验确认酒精含量超标 [2] - 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最终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1][4][5] 案件审理与辩护焦点 -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开启自动驾驶功能,犯罪情节较轻,对公共安全危害相对较小 [3] -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发时我国市面上的智驾汽车均属L2级以下辅助驾驶,不能替代驾驶员执行任务 [7] - 法院指出,现有证据未显示其车辆具有自动驾驶功能且被查获时已开启,即便开启,车辆对驾驶员依赖性仍高,故未采纳该辩护意见 [4] 自动驾驶技术法律定位 - 根据国家标准《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 40429-2021),驾驶自动化分为L0至L5六个等级 [7] - L4级(高度自动驾驶)和L5级(完全自动驾驶)尚未实现商业化,目前仍处于测试阶段 [7] - 法院明确,当前阶段自动驾驶技术属于辅助驾驶范畴,车辆行驶安全的最终责任人仍是驾驶者 [1][10] 法律适用与裁判要旨 - 危险驾驶罪属于抽象危险犯,只要行为人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被法律类型化的危险即已存在 [8][11] - 血液酒精含量超过200毫克/100毫升(旧司法解释)或超过180毫克/100毫升(新司法解释)均属从重处罚情节,一般不适用缓刑 [6] - 技术进步不应成为规避责任的借口,人类作为行为决策主体,无法摆脱法律责任,坚守“罪责自负”原则 [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