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养老服务费拟按最多不超3个月收取
北京青年报·2025-09-23 08:49
细化过渡措施,稳步消化存量。《管理办法》印发前已开展预收费的养老机构多长时间完成存管, 存管多少资金,不满足收取会员费条件的是否要清退资金等问题,《管理办法》一一明确了过渡措施。 《管理办法》规定,已开展预收费的养老机构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资金存管手续。对于养老机构存量预 收费,办法发布后,养老机构应当将自2023年3月10日养老服务合同网签开始后,实际收取的养老服务 费、押金进行存管;养老机构已实际收取的会员费,按照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存管;养老机构不具备收取 会员费条件的,应按照要求对已经收取的会员费进行存管,不再收取会员费。 《管理办法》还有效衔接合同网签,确保落实落地。根据北京金融监管局报告,预付式企业接受资 金监管比例低,监管账户资金余额和交易频率低,相当一部分商户存在预收资金"不愿存、不尽存"的现 象。《管理办法》通过创新衔接本市既有政策——合同网签,全量掌握预付式企业资金收取情况,确保 养老机构预收资金"应存尽存""应入账尽入账"。同时,《管理办法》还明确将预收费纳入"双随机、一 公开"监管、信用监管等重要检查事项,通过执法检查、信用惩戒等措施督促其落实预收资金存管要 求。 本次《管理办法》分为"总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