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修订《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经济观察网·2025-09-26 17:09

法规修订核心内容 - 市场监管总局修订《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1] - 明确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健康及其他禁止生产经营情形的食品纳入召回范围 [1] - 确定食品召回包含主动召回与责令召回两种形式 [1] 主动召回规定 - 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自检自查、公众投诉举报等方式知悉产品属于召回情形的应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并主动实施召回 [1] - 召回公告需通过本单位网站或其他媒体及国家食品召回信息公示平台发布 [1] - 食品召回和处置情况需在处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1] 责令召回规定 - 对未按规定主动实施召回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召回 [1] - 接到责令召回通知后生产经营者必须在国家食品召回信息公示平台上发布带有显著"责令"字样标识的公告 [1] - 责令召回公告流程旨在确保责令信息清晰醒目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