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境外机构投资者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债券回购业务,将采取国际市场通行做法
证券时报网·2025-09-26 18:25
政策核心内容 -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公告,支持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1] - 公告旨在采用国际市场通行的标的债券过户和可使用模式,以符合境外机构投资者的交易习惯[1] 操作模式变更 - 新规实施后,境外机构投资者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债券回购将采取标的债券过户和可使用的国际市场主流做法[1] - 此模式权责关系清晰、违约处置便利,有利于提升债券市场整体流动性[1] - 此前中国质押式债券回购未将质押式回购标的债券从正回购方过户至逆回购方,而是冻结在正回购方,与国际市场存在差异[1] 过渡期安排 - 为便利已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业务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平稳过渡,设定了12个月的过渡期[1] - 在过渡期内,此类机构仍可按照原模式开展交易[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