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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联合支持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业务
新华财经·2025-09-26 22:12

政策核心与目标 - 联合支持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业务,以促进中国债券市场更高水平对外开放 [1] - 政策依据为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25年发布的第21号公告 [1] 适用机构与业务范围 - 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公告要求、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现券交易的机构 [1] - 债券回购业务包含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两种形式,初期适用买断式回购 [2] - 后续将推出标的债券过户和可使用的质押式回购,详情将另行公告 [2] 交易渠道与模式 - 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债券回购主协议后,可通过结算代理或"债券通"北向通等模式开展业务 [2] - 通过"债券通"北向通入市的投资者应与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做市商开展回购交易 [2] 基础设施服务安排 -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为回购业务提供交易服务,交易需通过其系统达成 [2] - 经认可的境外电子交易平台可接入同业拆借中心系统提供服务 [2] -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登记托管及结算服务 [2] - "债券通"北向通模式下,经认可的香港地区债券托管结算机构通过连接境内基础设施提供服务 [2] 业务操作细则 - 回购期限最长为365天,结算方式为券款对付(DVP),结算机制为全额结算 [3] - 资金收付需符合其现券交易对应投资渠道的资金及账户管理规定 [3] - 业务开展需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及金融管理部门规定,遵循公平、诚信、自律原则 [3] 风险管理与监管要求 - 做市商跨境同业融资净融出余额不得超过其一级资本净额或核心净资本的6% [3] - 境外机构投资者需做好杠杆率管理,鼓励采取回购债券价值盯市等风险管理措施 [3] - 主权类机构、人民币清算行和参加行的正回购融资余额不高于持债余额的100% [3] - 其他类型境外机构初始阶段正回购融资余额不高于持债余额的80% [3] 市场监测与过渡安排 - 境内基础设施服务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监督管理下进行市场监测,并将情况报告央行 [4] - 相关机构将根据通知制定业务规则或操作细则,报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后发布实施 [4] - 原可开展质押式回购业务的境外机构投资者享有12个月过渡期,可按原模式交易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