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辽宁136号文实施方案正式出台 市场建设的八大亮点值得关注
中国电力报·2025-09-28 11:00

文章核心观点 - 辽宁省出台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实施方案,推出一系列创新举措以贴合国家电力市场改革导向,精准破解地方电力市场运行中的痛点难点,对激发市场活力、保障能源安全、推动绿色转型具有重要意义 [1] 中长期交易机制 - 增强中长期交易灵活性,交易双方可自主约定结算参考点及其价格形成方式和计算周期,打破传统中长期合约结算参考点“单一化、固定化”的限制 [2] - 允许交易双方按“位置(节点)、价格形成方式、计算周期”三个维度自定义中长期结算参考价,匹配不同经营主体的个性化需求,更好发挥中长期交易作用 [2] - 新能源企业可选择场站所在节点作为结算参考点以实现避险,电力用户可选择自身所在节点作为结算参考点以降低用能成本 [2] 绿电交易结算 - 创新性设计绿电交易与机制电量结算优先级选择机制,选择优先结算绿电交易所对应绿证收益的,需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并向电网企业提交书面结算委托函 [3] - 当月因未扣减绿证收益对应的机制电量将视为自动退出机制,后续作为市场化电量参与交易,为新能源退出机制提供了更灵活的路径 [3] - 该机制是对国家136号文件中“择机退出”要求的具体落实,有助于保障绿电消费用户的合理权益 [3] 日前市场建设 - 秉持稳中求进原则,日前市场仅开展预出清和可靠性机组组合,预出清结果不用于结算,待技术支持系统具备条件后允许新能源和用户报量报价自愿参与 [4] - 当前阶段性安排旨在避免因基础条件不成熟导致市场“带病运行”,体现了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的高度责任感 [4] - 待条件具备后实现“日前市场与可靠性机组组合分离”,从制度层面厘清了日前市场的“财务属性”与可靠性机组组合的“物理执行属性” [5] 现货市场价格机制 - 现货市场申报价格上限为1.1元/千瓦时,出清价格上限为1.5元/千瓦时,申报与出清价格下限均为-0.1元/千瓦时,使辽宁成为全国少数明确实施“负电价”机制的地区 [6] - 引入负电价机制的优势在于强化负荷中心更大范围的消纳能力,价格信号可引导电力从低价区流向高价区,实现辽宁向周边省份的“虚拟倒送” [6] - 此举完全契合国家136号文件的改革导向,是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实现资源最优配置的体现 [6] 市场结算模式 - 将电能量市场结算方式从“差量结算”调整为“差价结算”,逐步实现所有市场主体按所在节点的现货市场价格结算,理顺了市场结算逻辑 [7] - 差价结算模式规避了中长期阻塞费用的复杂核算问题,直接以合约价格与结算参考点价格的差值进行结算 [8] - 差价结算模式与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采用的差价结算方式衔接更紧密,避免了新能源主体电能量存在两种结算方式的问题 [8] 容量与成本补偿机制 - 提出完善发电侧容量补偿机制,通过开展成本调查区分机组固定成本、变动成本,采用固定容量电价补偿方式对煤电、电网侧新型储能等提供的系统容量按贡献予以补偿 [9] - 提出通过测算各类机组的启动成本、空载成本及边际电能成本,建立电力市场成本补偿机制,确保机组在现货低价时段为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提供支撑时能够获得合理回报 [9] - 该机制是对发电主体权益的保障,在能源转型期内为机组灵活性改造和持续经营提供了关键支撑 [9] 售电市场与用户权益 - 对售电公司度电价差进行上限管理,超出该范围的零售收益由售电公司及其代理零售用户按一定比例分享,保障售电公司合理利润并避免其获得超额利润 [10] - 通过度电价差上限管理平衡售电公司与用户的利益关系,确保新能源入市、市场效率提升等改革红利真正向终端用户传导 [10] - 此举有助于构建公平、透明、共享的市场生态,增强电力市场发展的可持续性和社会认同 [10] 市场费用管理 - 对市场费用进行分类管理与优化,加强市场费用管理,规范成本补偿类费用、市场不平衡资金、阻塞盈余费用,逐步取消市场调节类费用 [11] - 逐步取消市场调节类费用(主要包括各类获利回收费用)是对“让市场决定价格”改革原则的坚守,可避免市场价格信号失真 [11] - 规范管理可提升费用透明度,让市场价格信号引导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推动市场机制走向成熟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