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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权发布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决定
新华社·2025-09-29 21:53

新华社北京9月29日电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作如下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九条:"国际航运交易平台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信息的,由国务院交 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2万元 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开展相关业务。" 四、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海运相关条约、 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违反条约、协定的规定,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该条约、协定享有的利益丧失或 者受损,或者阻碍条约、协定目标实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权要求有关国家或者地区政府终止上 述行为,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并可以根据有关条约、协定中止或者终止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船舶或者船员采取或者 协助、支持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除有关条约、协定能够提供充分有效的救济 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反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向靠泊中国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