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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人民日报·2025-09-30 06:11

法规适用范围与原则 - 法规适用于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及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国际航运交易平台服务等辅助性经营活动[1][2] - 经营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经营,公平竞争[3] -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对辅助性经营活动实施有关监督管理[4] 国际海上运输经营者准入条件 - 经营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拥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中国籍船舶,船舶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具备提单等运输单证和有从业资格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5] - 经营国际集装箱船、国际普通货船运输业务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船舶[5] - 经营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需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6] - 经营国际集装箱船、国际普通货船运输业务需自开业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6] 无船承运业务规范 - 无船承运业务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货载,签发自己提单,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运输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的活动[4][5] - 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自开业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6] - 在中国境内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企业法人[6] 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 - 经营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班轮运输业务需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未取得资格者不得从事班轮运输经营活动或对外公布班期、接受订舱[8][9] - 以共同派船、舱位互换、联合经营等方式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也需取得经营资格[10] - 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后需在180日内开航,否则资格丧失,经同意可延期90日[11] 运价备案与管理 - 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运价需按规定格式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备案运价包括公布运价和协议运价[12] - 公布运价自备案受理之日起满30日生效,协议运价自备案受理之时起满24小时生效[12] - 经营者须执行生效的备案运价[13] 经营协议与变更备案 -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之间订立涉及中国港口的班轮公会协议、运营协议、运价协议等需自协议订立之日起15日内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14] - 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经营者增加运营船舶需于投入运营前15日内备案,主管部门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日内出具备案证明文件[14] - 新开、停开国际班轮运输航线或变更船舶、班期需提前15日公告,并自行为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11] 外商投资特别规定 - 外商可依照中国法律投资经营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业务[23][24] -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及外国国际海运辅助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25] -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经营国际海上运输及相关辅助性业务比照适用本条例[45] 调查与处理机制 -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对可能损害公平竞争的行为实施调查,如班轮公会协议、运营协议、运价协议可能损害竞争,或某航线承运份额持续1年超总运量30%可能损害竞争等[26] - 调查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同进行,调查组人员不少于3人,调查期限不超过1年,必要时可延长半年[27][28] - 调查结束可采取责令修改协议、限制班轮航班数量、中止运价本或暂停受理运价备案等措施[31] 法律责任与处罚 - 未取得许可证擅自经营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不足5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33] -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经营中国港口间运输业务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不足5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经营的拒绝进港[34] - 未履行备案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撤销相应资格[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