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拔河猝死,是工伤还是要“自甘风险”?
人民网·2025-09-30 09:17
案件背景 - 员工李成光于2021年3月入职某置业公司,入职一个多月后,与合作方某建设公司共同参与旨在促进合作、强化团队凝聚力的销售活动,并在活动中被指派参加拔河比赛 [2] - 拔河比赛结束后,李成光突发不适,被紧急送医,并于当日因右室心肌病引发心跳骤停离世 [2] - 2022年1月,李成光母亲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于2022年7月认定该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视同工伤(亡) [2][3] 法院判决核心观点 - 法院认定案涉拔河比赛由合作方牵头举办,具有明确的业务关联属性,置业公司将其定性为“公司组织的集体活动”并通过内部工作群通知指派员工参加,表明公司对该活动的主导与认可 [5] - 活动地点在售楼部现场,属于工作场所的合理辐射范围,时间在固定工作时间内,符合“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客观要件 [5] - 员工服从公司指派参与活动,属于劳动关系中“指挥与服从”原则的职务行为延伸,并非个人自发、与工作无关的行为,故不构成自甘风险 [6] - 法院认为置业公司作为活动的参与方和实际受益方,理应承担相应的用工保障责任,因此驳回公司诉讼请求,维持工伤认定 [6][7][8][9] 法律与权益平衡的观察思考 - 单位组织的团建活动属于工作职能延伸,其认定依据在于“工作原因”不仅指直接生产劳动,也包括为实现单位利益而进行的相关活动 [10] - 团建活动由单位主导、成本由单位承担、目的指向单位利益,员工的参与是基于职务从属关系的配合,构成“单位主导、员工服从、服务工作”的逻辑链条 [10] - “因工受伤”与“自甘风险”的界限核心在于行为与工作的关联性,单位通过员工行为持续获益,应对该过程中的风险承担兜底责任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