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审判》收录最高法判玖富为案例,平台系中介不担赔偿责任
搜狐网·2025-09-30 13:08

文章核心观点 -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中国审判》期刊发布指导性案例,明确认定合规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与出借人之间为中介合同关系,而非民间借贷关系,平台不承担借款人的还款责任 [3][7] - 该案例是目前P2P行业内唯一一件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裁定的案件,具有前沿性和权威性,对全国各级法院审理同类案件具有指导意义,有助于统一裁判尺度 [3][5] 案例背景与法律程序 - 案例源于出借人王某某因借款人逾期,起诉北京玖富普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要求还本付息 [5] - 案件因涉及行业清退政策及影响面大,由当地基层法院申请,经中级人民法院提级管辖进行一审,后续经省高级法院二审及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成为行业内唯一由最高法裁定的案件 [5] - 经查询核实的案件编号为:初审【(2022)豫 15 民初 13 号】、终审【(2022)豫民终 853 号】、再审【2023 最高法民申778号】[4] 各级法院裁定要点 - 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裁定:出借人资金通过其个人银行存管账户直接支付给借款人,无证据证明平台设立资金池或为自身融资;双方未签署借贷合同,无借贷合意,故法律关系为中介合同关系 [6] - 省高级法院二审裁定:双方签订的《协议》载明平台提供出借咨询或借款人推荐服务,证明平台仅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提供方,并非借款主体 [6] -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定:审查关键焦点后认定双方属中介合同关系,且平台无任何担保承诺,故无须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 [6] 案件关键审判焦点分析 - 平台法律定性:P2P平台是否完成监管备案登记,不影响其作为信息中介的法律定性 [7] - 借贷关系认定:审查是否存在借贷合意是重点,本案中平台与出借人未签署任何借贷合同,故不构成借贷关系 [7] - 证据认定:电子签名具备新技术特性,可作为认定网络操作行为及法律文件是否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裁判依据 [7] - 资金流向审查:通过穿透式审查银行存管流水,确定资金直接由出借人付给借款人,平台并非借款人 [7] - 责任主体:明确平台并非实际借款人,民间借贷关系存在于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出借人追责应起诉实际借款人并提供有效证据 [7] 行业与司法意义 -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属于互联网金融范畴,业务模式新颖复杂,相关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属于新型类型 [7] - 该案例被《中国审判》收录,反映了最高人民法院对合规平台中介法律关系的认定,代表了当前司法审判机关对此类案件的最新主流裁判方向 [7] - 该案例的剖析有助于避免各级法院因理解不同而产生“同案不同判”甚至枉法裁判的现象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