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酒泉支公司被罚款10万元 因给予投保人合同外利益等2项违规
行政处罚概述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市中心支公司因两项违规行为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酒泉监管分局处以警告及罚款10万元[1][2] - 违规行为具体为给予投保人合同外利益以及车险销售人员垫付保费[1][2] 相关责任人处罚 - 公司副总经理刘新海被警告并处以罚款1万元[1][2] - 公司销售业务部见习经理助理许春年被警告并处以罚款0.8万元[1][2] - 肃州区支公司见习经理助理兼车行团队长赵伟被警告并处以罚款1万元[1][3] - 肃州区支公司经理助理兼车行业务部经理李晓勇被警告并处以罚款1万元[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