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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能源规划管理办法》
智通财经网·2025-09-30 17:00

文章核心观点 - 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能源规划管理办法》,旨在加强能源规划管理,规范规划编制工作,保障规划有效实施,发挥能源规划对能源发展的引领、指导和规范作用 [1][4] 规划体系与适用范围 - 能源规划体系包括全国综合能源规划、全国分领域能源规划、区域能源规划和省级能源规划 [1][4] - 该办法适用于以上各类能源规划的研究起草、征求意见、衔接论证、审批发布、组织实施、评估调整等工作 [1][4] - 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需要编制能源规划的,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4] 规划编制管理 - 严格能源规划编制目录清单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统筹拟定编制目录清单,坚持精简原则,避免数量过多、交叉重叠,未列入目录清单的规划原则上不得编制 [9] - 属于日常工作或任务实施期限少于3年的,原则上不编制规划 [9] - 能源规划应明确规划期,内容包括发展基础和形势、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区域布局、重点项目、保障措施等 [9] 规划审批流程 - 能源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形成书面论证报告 [14] - 国家能源局在组织专家研究等工作基础上,商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程序组织开展省级综合能源规划审批 [14] - 省级能源规划编制部门应根据批准机关意见对规划进行修改完善 [14] 规划发布与实施 - 能源规划经批准后按程序发布实施,并按规定予以公布 [16][17] - 省级综合能源规划应按照国家能源局批复意见修改后发布实施,其他省级能源规划需与上级规划衔接一致 [18] - 能源规划编制部门负责规划实施,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并组织开展规划实施动态监测 [18] 规划评估与调整 - 能源规划编制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规划实施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评估报告报送原批准机关 [22] - 规划实施评估需结合国内外发展环境变化,重点评估实施进展成效及存在问题,评估结果是规划调整修订的重要依据 [22] - 经评估确需调整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研究提出调整建议,报原批准机关同意后进行调整修订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