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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清理不能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主体(法治聚焦)
人民日报·2025-10-09 06:11

政策背景与目的 - 市场监管总局出台的《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实施办法》于2025年10月10日起正式施行 [1] - 政策出台是为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推进企业注销配套改革,完善企业退出制度 [1] - 政策旨在规范强制注销公司登记流程,为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公司提供明确操作指引,提升工作效率并保障各方权益 [1] 适用条件与范围 - 政策适用于自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之日起满三年未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司 [1] - 政策有助于及时清理实际上已不能开展经营活动的"名存实亡"经营主体 [1] - 商业银行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须经批准的公司,因其行业特殊、与社会公众利益关系密切,不适用强制注销程序 [1] 操作流程与机制 - 对拟强制注销公司登记采取批量公告方式,公告期限为90天 [2] - 公告期内,相关部门、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书面形式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异议 [2] - 公司登记机关对异议进行形式审查,认定异议成立则终止强制注销程序,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则可注销公司 [2] - 公司登记机关将加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与登记注册、行政许可等系统的互联互通,并加强与税务、人社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2] 法律责任与权益保障 - 公司被强制注销登记后,原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不受影响,原股东依然要依法承担原有出资义务乃至连带责任 [3] - 政策明确存在涉案、涉诉等四类确有必要情形时,公司登记机关可依申请或依职权恢复公司登记 [3] 政策影响与意义 - 政策实施将有助于释放大量的公司名称等市场资源,有效节约行政监管成本、司法成本和社会管理成本 [3] - 政策有助于实现公司的"优胜劣汰"和良性循环,进一步激发市场竞争活力,维护市场交易安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