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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实施办法》10月10日起施行 及时清理不能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主体(法治聚焦)
人民日报·2025-10-09 09:03

政策背景与目的 - 市场监管总局出台《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实施办法》于10月10日起正式施行 [1] - 政策旨在落实新修订的公司法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 推进企业注销配套改革 完善企业退出制度 [1] - 核心目标是为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的公司提供明确操作指引 提升强制注销工作效率 [1] 适用条件与范围 - 政策适用于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或被撤销之日起满三年未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司 [1] - 旨在及时清理实际上已不能开展经营活动的"名存实亡"经营主体 [1] - 商业银行等受特殊监管的行业不适用强制注销程序 [1] 操作流程与保障 - 对拟强制注销公司采取批量公告方式 公告期限为90天 [2] - 公告期内 利害关系人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书面形式提出异议 [2] - 公司登记机关对异议进行形式审查 异议成立则终止强制注销程序 [2] - 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 公司登记机关可注销公司 营业执照作废 [2] 权益保护与救济途径 - 公司被强制注销后 原公司股东 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不受影响 仍需依法承担出资义务乃至连带责任 [3] - 存在涉案 涉诉等四类确有必要情形时 公司登记机关可依申请或依职权恢复公司登记 [3] 政策预期影响 - 政策实施将释放大量公司名称等市场资源 有效节约行政监管成本 司法成本和社会管理成本 [3] - 有助于实现公司"优胜劣汰"和良性循环 激发市场竞争活力 维护市场交易安全 [3]